肺气肿治疗专科医院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顾客不当服用非处方药后死亡,药店该负责吗
TUhjnbcbe - 2022/11/5 17:03:00
北京哪家医院白癜风比较好 https://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消费者不当服用非处方药致死的案例,该案中,消费者张某明服用了在某大药房购买的非处方药品后死亡,此后,死者家属向湖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大药房、某大药房XX分店向其赔偿因张某明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93万元。

经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四原告不服,均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药店向消费者销售药品时,未就药品的使用进行指导,而消费者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不当服用非处方药致死,被告药店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二审法院围绕侵权责任成立的过错要件、因果关系要件等关键因素,最终认定被告药店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张某明在药店购买的药物属于甲类非处方药。关于非处方药的购买,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自主购买和使用,但消费者应当按照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要求进行使用,此外,法律或者行*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消费者购买、使用非处方药进行指导。

再鉴于张某明的死亡原因未确定、其死亡结果与其购买、使用该药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明,上诉人要求某大药房、某大药房XX分店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情回顾

年6月6日,张某明在长沙出差时,感到乏力,自觉有感冒症状,遂在大学同学高某的陪同下前往某大药房XX分店购买感冒药。店员杨某雯经询问需求后,向张某明推荐了非处方药品(OTC)复方氨酚溴敏胶囊,并交待其每日晚上睡前服用一颗。买完药两人回到住处,张某明服用药品后独自休息。

6月7日5时左右,高某发现张某明出现呼吸困难症状,遂拨打急救电话求助,医院派出救护车前往救治,但张某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急救病历上记载:张某明药袋内有“倍他乐克、二甲双胍”等药品。同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张某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死亡(可能性大)”,该证明书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

另查明,张某明因患有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曾在上海进行了CAC+室间隔消融+IVG手术,治疗结果为“好转”,被要求出院带药“拜阿司匹林1盒、美托洛尔缓释片1盒”。而本案涉案药品复方氨酚溴敏胶囊系非处方药品(OTC),说明书“禁忌”一栏列明:1.哮喘病人或对本品其中任一成分过敏的患者禁用该药;2.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甲状腺疾病、青光眼、肺气肿、前列腺肥大以及抑郁症等患者禁用;3.孕妇禁用;4.不得与β受体阻滞剂(如美托洛尔)、单氨氧化酶抑制剂(如吗氨贝氨等)合用。

此外,某大药房XX分店系某大药房分公司,店员杨某雯取得中药调剂员四级证书,药店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规定配备了相关执业药师。

年11月,张某明的家属四人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大药房、某大药房XX分店向其赔偿因张某明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93万元。

该案案件审理中,四原告申请对下列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某大药房、某大药房XX分店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过错;

该过错与张某明的死亡是否有因果联系;

如果存在因果联系,其原因力大小。

法院依法委托重庆某鉴定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以复方氨酚溴敏胶囊为非处方药,相关人员的推荐、售卖行为不符合医疗纠纷案件的范围以及张某明死亡后未进行尸体检验以明确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是判断服用药品、疾病等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故而该案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退回本案。

后法院再次依法委托湖南某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以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并退回该案。

年9月,四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年10月,四人以前诉相同事实、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本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四原告不服,均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为何药店不担责?办案法官表示,一二审法院紧紧围绕侵权责任成立的过错要件、因果关系要件等关键因素,最终认定被告药店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药店不负有法定作为义务。法定作为义务,即指依据法律规定负有作为的义务。选择何种非处方药是消费者的权利,但阅读标签和说明书,并按照说明书使用是消费者自身的义务,法律或行*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消费者购买、使用非处方药进行指导。同时,药店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也不具有因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其次,药店的推荐与销售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尸检,已无法确认张先生的真实死亡原因。且药店虽然向受害人推荐并出售了非处方药,但根据常识,推荐与销售药品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消费者死亡的损害结果,故本案药店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当性。

最后,药店对张先生的死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药店不为医疗组织,不符合责任主体要素,因此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

本案被告药店不存在对应当负有注意义务而疏忽或者懈怠的情形,但阅读标签和说明书,并按照说明书使用是消费者自身的义务,故药店对张先生的死亡不具有过错。

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适用公平责任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由于受害人张先生存在明显过错,故本案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公平原则处理。

1
查看完整版本: 顾客不当服用非处方药后死亡,药店该负责吗